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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被纠正 工程款结算将迎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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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被纠正 工程款结算将迎利好

2017-06-27 17:05:44

近年来,北京、山东等14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先后出台了地方性审计条例或监督条例,规定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而我省也于2014年出台了《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其中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建设项目的施工承包合同,可以约定工程结算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该条款虽未强制性地将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但在实践中,基于国家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的市场强势地位,其往往亦会在合同中将审计结果约定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该类条例的实施,导致长期以来,一些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单位以等候审计结果为由拖延工程结算时间,进而拖延支付工程款,使施工企业不堪负重,并直接影响对材料、设备供应商及劳务企业的款项结算和支付。

针对以上情形,中国建筑业协会于2015年5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寄送了《关于申请对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依据”的地方性法规进行立法审查的函》。中国建筑业协会认为,如果通过审计发现确有对工程结算款高估冒算行为,甚至行贿受贿等犯罪行为,完全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定中的撤销、无效等有关条款,或按照相关法律移交法院审理。强制性地将第三方做出的审计结果作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双方的最终结算依据,不仅不合理,也没有现行法律的支持。

另外,通过地方立法强制要求将审计结果运用于民事合同的价款结算,实际上是以行政定价代替市场定价,而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之间是一种行政监督关系,审计机关没有对具体交易行为进行定价的权力。

经过中国建筑业协会的不断推进,法工委已按照备案审查的有关工作要求,向中国建筑业协会反馈了审查意见。法工委在反馈函中称:收到中国建筑业协会来函后,他们对有关审计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了梳理,并依照立法法规定对审查建议提出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征求了审计署、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住建部、国资委、最高法等多家单位的意见,并赴地方进行了调研等。经研究认为,地方性法规中直接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和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限制了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应当予以纠正。” 

 

    事件过程

    一、2013年,中建协联合26家地方建筑业协会和有关行业建设协会两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申请对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的地方性法规进行立法审查,并建议予以撤销。

    二、2015年5月中建协再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交申请,引起了法工委的高度重视。

    按照法工委的要求,中建协补报了企业案例,进一步说明这一地方性法规给施工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2月22日,法工委印发《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的研究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对所制定或者批准的与审计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开展自查,对有关条款进行清理纠正。

    四、6月5日,中建协收到法工委《关于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复函》。该复函提出,在收到中建协于2015年5月提交的《关于申请对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依据”的地方性法规进行立法审查的函》后,法工委经过充分调研和征求意见,认为地方性法规中直接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和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限制了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应当予以纠正。

    五、6月13日,应法工委邀请,中建协有关负责人赴法工委办公室听取了此项工作的开展过程和最新进展情况,了解到各地现已完成自查,对相关条款的清理修订工作亦在抓紧落实。

目前,虽然相关条款的清理、纠正工作尚未彻底完成,但足以看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纠正该相关条款的积极态度与决心,相信本次纠正工作能够有效降低施工企业的经营风险,也能为施工企业创造更好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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