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期中,我们简单介绍了私募基金参与PPP项目的法律依据及模式。本期中,我们将结合上期内容,对私募基金参与PPP项目的特点、方式进行说明,并对上一期中涉及的私募基金参与PPP项目的相关案例作以简要分析。
一、私募基金参与PPP项目的特点
根据现有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和相关政策性文件的规定,关于私募基金参与PPP项目的规定呈现出以下特点:
1.PPP监管机构总体态度是鼓励和支持的;
2.参与PPP项目的主要是政府主导的产业基金;
3.私募基金参与PPP项目尚无具体的细则规定。
通过对国务院的相关行政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归口管理的发改委和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进行梳理,可以发现截至目前,关于非政府引导基金和母基金外的其他私募基金参与PPP项目的规定主要有(1)《重点领域投资指导意见》,及(2)《合作指导意见》,至少该两项规定中并未区分一般的私募投资基金和政府引导基金,但是不够细化,操作性不强;对于特殊领域,如海绵城市建设、养老和医疗等的PPP项目,更加强调政府主导的产业基金的参与。
二、私募基金参与PPP项目的方式
(一)直接投资PPP项目
私募基金直接投资的PPP项目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一般是具有长期稳定需求的项目,如供水、供电等不可或缺的市政服务项目;
2.建成后一般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即一般为经营性项目;
3.参与各方法律地位明确,操作成熟,便于通过合同明确各方权责利;
4.投资规模需求大,市场化程度高。
(二)投资于PPP项目的运营公司
投资于PPP项目的运营公司主要是通过对公司的股权进行投资,此种模式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典型投资模式,但在PPP项目中,该种投资模式整体投资风险较高,回报率较高。
三、私募基金参与PPP项目三种模式的案例详解
参考案例一:
2015 年2 月1日,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厦门市轨道交通集团签署了厦门城市发展产业基金合作框架协议,基金总规模达100 亿元,将投资于厦门轨道交通工程等项目。该基金采用PPP 模式,由兴业基金全资子公司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通过设立专项资管计划,与厦门市政府共同出资成立“兴业厦门城市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兴业财富和厦门轨道交通集团各出资70%和30%,分别担任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和劣后级有限合伙人,厦门轨道交通集团按协议定期支付收益给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并负责在基金到期时对优先级合伙人持有的权益进行回购,厦门市政府提供财政贴息保障。同时,该产业基金与12家知名股权投资机构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包括: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复星集团、赛富亚洲基金、建银国际(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
根据公开信息,该基金的结构如下:
参考案例二:
某建设开发公司与某银行系基金公司合资成立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担任GP,某银行系基金公司作为LP 优先A,地方政府指定的国企为LP 优先B,该建设开发公司还可以担任LP 劣后级,成立有限合伙形式的产业投资基金,以股权的形式投资项目公司。项目公司与业主方(政府)签订相应的财政补贴协议,对项目的回报模式进行约定,业主方根据协议约定支付相关款项并提供担保措施。这类有运营能力的社会资本发起成立产业投资基金,可以通过加杠杆的形式提高ROE。全球范围看建筑业的毛利率是3%,净利率是1-2%,而且对投入资本要求很高,通过成立产业投资基金参与基建项目,若企业出资10%,可以放大9 倍杠杆,除去付给优先级LP 的成本后,放大杠杆的过程就会有很大一块利润,再加上建筑总包的利润,也能实现在营业收入一定的情况下提高净值产收益率。
该基金的结构如下:
参考案例三:
2014 年12 月,河南省政府与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浦发银行签署“河南省新型产业投资基金”战略合作协议,总规模将达到3000 亿元,具体可细分为“建信豫资城镇化建设发展基金”、“交银豫资产业投资基金”和“浦银豫资城市运营发展基金”。
该基金结构如下: